請當事人停止訴訟卻未交接 法官被司法院口頭警告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院一名李姓法官,2022年間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4個月的停止期限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未料之後換人承審,李姓法官卻未交接給後手,導致案子逾4個月,自動撤回起訴。當事人請求評鑑李姓法官,法官評鑑委員會9月決議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人審會14日通過口頭告誡警告處分。
李姓法官審理一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獲當事人同意。詎料更換承審法官時,李姓法官卻未交接這件事,致後手法官以當事人未於4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為由,發函通知視為撤回而終結訴訟。
法評會指出,李姓法官未提醒當事人注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僅強調「書記官會打電話給你」、「書記官請你做的事情你就照辦」,但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背景,無法期待其能瞭解,在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若未於4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等同「視為撤回訴訟」,李姓法官顯未善盡妥適的訴訟照料義務。縱因職務異動,脫離該案審理,李仍可透過批示審理單或其他方式,提醒書記官注意後續相關聯繫作業。
法評會認為,當事人須重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影響訴訟權行使及程序保障,無故增加不合理負擔,李姓法官所為顯然辜負當事人信賴,損及司法信賴,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報請人審會懲處。
人審會表示,李姓法官行言詞辯論程序中,主動促使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卻未向當事人解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所生的訴訟關係與法律效果,且告知當事人會請書記官電話聯繫協助後續遞狀聲請續行訴訟,卻未透過批示審理單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書記官注意後續相關聯繫作業,導致之後當事人因未遵期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需另行重新起訴並繳納裁判費。
人審會認定,李姓法官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增加當事人不合理負擔,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14日通過予以口頭告誡之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