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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停止訴訟/法官未交接 法評會議處警告

新北地院一名李姓法官,二○二二年間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卻未交接,法評會建議警告處分。(資料照)

新北地院一名李姓法官,二○二二年間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卻未交接,法評會建議警告處分。(資料照)

2023/09/22 05: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院一名李姓法官,二○二二年間審理一起民事案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四個月的停止期限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未料之後換人承審,李法官卻未交接給後手,導致案子逾四個月,自動撤回起訴。當事人火大,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昨決議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建議警告處分。

當事人火大 請求評鑑

李法官審理一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主動請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並告知停止期間屆滿前,將請書記官提醒具狀續行訴訟,獲當事人同意。詎料更換承審法官時,李法官卻未交接這件事,致後手以當事人未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為由,發函通知視為撤回而終結訴訟。當事人質疑李法官違反「法官法」等規定且情節重大,請求評鑑 。

法評會指出,李法官未提醒當事人注意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的法律效果,僅強調「書記官會打電話給你」、「書記官請你做的事情你就照辦」,但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背景,無法期待其能瞭解,在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若未於四個月內向法院聲請續行訴訟,等同「視為撤回訴訟」,李法官顯未善盡妥適的訴訟照料義務。縱因職務異動,脫離該案審理,李仍可透過批示審理單或其他方式,提醒書記官注意後續相關聯繫作業。

法評會表示,當事人須重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影響訴訟權行使及程序保障,無故增加不合理負擔,李法官所為顯然辜負當事人信賴,損及司法信賴,明顯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十一條規定,且情節重大,應為請求成立之決議,但衡酌李法官的行為態樣、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其他合意停止訴訟相關案件情形後,認尚無懲戒的必要,廿一日決議不送職務法庭,改報由司法院人審會審議,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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