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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檢舉違停又怕報復 台中女用鄰居個資檢舉218次下場慘⋯⋯

    洪姓女子用他人個資檢舉違停吃上官司。圖為台中火車站及周邊人行道違規停車,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洪姓女子用他人個資檢舉違停吃上官司。圖為台中火車站及周邊人行道違規停車,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23/11/10 16: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洪姓女子想檢舉住處巷弄的違規停車,又擔心被報復,遂用張姓女鄰居的電話號碼與地址,上網檢舉他人違停共218次,張女提出刑事告訴,法官以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洪女3月徒刑確定,張女又以名譽權、健康權與隱私權受損害,民事求償50萬餘元,法官認為,張女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確實受侵害,判洪女應賠償6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女與洪女兩人是鄰居,雙方長期因房屋加蓋等問題而生糾紛,洪女見住處附近巷弄口,經常有人違規停車,她想要欲檢舉又怕遭報復,從2021年2月至同年7月上網檢舉,卻在電話與地址上,填寫張女的個人資料,檢舉他人違規停車共218次,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洪女3月徒刑確定,民事部分,張女提出損害賠償。

    張女主張,洪女上述行為,導致她需要到警局接受偵訊,同時引發新聞媒體報導,貶損她的名譽,造成她的名譽權及隱私權被侵害,又因屢遭不明來電與警局質問,懷疑她是否為檢舉人,頻赴警局製作筆錄說明事實與澄清冤屈,內心巨大壓力,產生睡眠失調等精神適應障礙,需接受門診與藥物治療中,針對名譽權、隱私權受損害部分,洪女應賠償20萬元,另外,健康權部分,她支出醫療費用5810元,另加上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洪女應賠償50萬5810元。

    洪女答辯說,她檢舉而輸入的張女的地址與電話,都是張女因經營商店,張貼於住宅外看板或於網路上的資訊,且這些資訊,外人無法識別張女的身分,她強調,自己雖冒用張女的電話號碼與住址檢舉,但她還是確實填載自己的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與電子郵件信箱,警察還是能明確知悉檢舉人是她,並無誤認檢舉人之虞,且警察也都會保密,張女自稱接獲不明來電,不可能與本案有關,至於張女主張罹患精神疾病,也需舉證證明有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張女主張名譽受損害,需至警局接受偵訊,同時引發新聞媒體記者報導等,但實情是張女控告洪女,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洪女警詢的陳述內容,不會為社會大眾所知悉,並無名譽權受損。不過法官強調,洪女檢舉時,於「聯絡電話、地址」欄位,輸入張女的資料,確實侵害張女的隱私權,以及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這部分應賠償,考量雙方學歷與收入,判洪女應賠償張女6萬元,可上訴。

    至於健康權受侵害,法官指出,警察受理民眾檢舉,具有保密義務,張女又未能舉證有何接獲不明來電,此部分主張難以認定為真,其健康受損害也與洪女的檢舉無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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