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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償失!台中女賣帳戶賺2萬元 付出68萬元換取免蹲苦窯

台中地院判處黃女徒刑10月,併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黃女應賠償被害人共65萬元,加上罰金共68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判處黃女徒刑10月,併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黃女應賠償被害人共65萬元,加上罰金共68萬元。(記者張瑞楨攝)

2023/08/22 14:0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女子於2021年間,賣帳戶給詐欺集團,獲得2萬元的報酬,詐團使用該帳戶,向5名受害人行騙65萬元,警方沒抓到詐團成員首腦,將黃女移送法辦,台中地方法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刑10月,併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4年,條件是她必須賠償5名受害人65萬元,她賣帳戶獲利僅2萬元,卻得支付68萬元(含罰金3萬元),才能免除入獄之苦。

判決書指出,黃女於2021年6月,以2萬元出售銀行帳戶,給真實身分不詳,在臉書認識的男子「Gollar」,之後,又配合詐欺集團,幫忙轉匯詐欺受害人的贓款,獲得2萬元報酬,被害人向警方報案,警方沒有找到詐欺集團上手,依洗錢防制法法辦黃女。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黃女的行為,屬於洗錢防制法的洗錢行為,不過,黃女與5名被害人已經和解,條件是黃女賠償5人損失共計65萬元,法院認為她已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具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判處徒刑10月,併科罰金3萬元,宣告緩刑4年,給她自新機會,條件是應履行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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