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部分違憲」 法務部回應了
販賣海洛因等一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大法官認為部分違憲,圖為海洛因磚。(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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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11日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考量情節極輕微者,不符合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毒危條例主管機關法務部回應,尊重判決結果,將啟動修法,並轉知檢察機關注意偵審個案。
憲法法庭於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罪,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要求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法務部表示,尊重判決結果,並將檢討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已將憲法法庭判決轉知所屬檢察機關,於修法完成前依判決意旨,辦理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亦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注意於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
法務部指出,打擊毒品犯罪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檢察、調查機關將持續嚴加查緝毒品犯罪,務求向上溯源,向下刨根。毒品是萬惡根源,衍生暴力、槍枝、幫派等治安問題,並影響國家安全及社會治安。我國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犯罪,均採重罰的刑事政策,法務部所屬機關將全力進行掃蕩,落實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守護國人健康及無毒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