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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適用法律違憲」駁2500案 大法官黃昭元轟:少見的大屠殺

憲法法庭做成112年憲判字13號判決,大法官黃昭元出具不同意見書。(資料照)

憲法法庭做成112年憲判字13號判決,大法官黃昭元出具不同意見書。(資料照)

2023/08/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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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個案,一律無期徒刑起跳,違反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修法。本案共2500多案聲請,但憲法法庭透過「適用法律違憲」,僅受理8案,讓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黃昭元不滿,批評「這是我國釋憲史上少見的聲請案大屠殺」。

憲法法庭依法只能審理「法規範(法條)」是否違憲,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憲法法庭先設下個案必須「情節輕微」的門檻,再以哪些個案適用毒危條例第4條第1項後,有產生過苛情形,做為是否受理的要件。

本案原有2500多名聲請人,但絕大多數不符合憲法法庭設立的「情節輕微」的標準,遭裁定不受理,最後僅54案進入併案審查,而在實質審理後,憲法法庭又認為其中僅8案符合「適用法律違憲」的標準,可獲得救濟,其餘46案裁定不受理。

黃昭元不滿同仁的做法,出具不同意見書,直指毒危條例第4條第1項的根本問題,在於法定刑僅有死刑及無期徒刑,過於僵硬、明顯過苛,依照法理及邏輯一致的審查結論,應該是直接宣告上開規定表面上違憲(unconstitutional on the face),而非做出這種看似「適用上違憲(unconstitutional as applied)」的宣告方式。本判決是審查法規範,卻採「就情節輕微之個案,仍嫌情輕法重,因而於此範圍內違憲」的宣告方式,不是正途。

黃昭元表示,本案吸引約2500件的聲請案,這些案件大多符合用盡審級救濟的程序要求,在形式上應符合受理要件,但本判決一方面未對何謂「情節輕微」提出具體的認定標準,另一方面卻又採取幽微隱晦的浮動標準「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實質認定這些聲請案是否屬於「情節輕微」的個案,因而把超過99%的聲請案均以「難未已具體指摘」為由,裁定不受理。

黃昭元指出,憲法法庭的這種作法,以致最後只剩8件聲請案被受理,甚至連最初受理且列為主案的吳建廷聲請案,也遭逆轉而不受理,如此奇特結果,堪稱我國釋憲史上少見的聲請案大屠殺。

黃昭元認為,本判決是法規範憲法審查(審查法條是否違憲),而非裁判憲法審查(審查個案是否違憲),對於是否受理,實在不應如此深入、具體地考量聲請案的事實情節,如此混雜程序及實體問題,相當不妥。

黃昭元批評,憲法法庭以「難謂已具體指摘」7個字,裁定不受裡2500案,卻完全未具體說明這些案件為何不符合受理要件。只能說憲法法庭多數意見有意透過不受理裁定,先行阻絕這2500位聲請人於判決後,向檢察總長請求提起非常上訴的機會,同時預先化解大量案件湧進刑事法院的壓力,雖說用心良苦,然終屬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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