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鄰居家雖只燻黑大門 法官更一審仍判3年半
基隆地院一審判處華女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不服上訴,高院發回更審,但仍維持原判。(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台北報導〕基隆一名華姓女子因與隔壁范姓鄰居時有糾紛,竟於去年2月14日凌晨1時許,把酒精潑灑在鄰居住處外,用打火機點燃,引發火災,造成鄰居住處大門底部產生燻燒痕跡,所幸火勢自行熄滅未延燒。范姓鄰居透過手機即時監看發現後,報警逮人。基隆地院一審判處華女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不服上訴,高院發回更審,但仍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華女到案後向警方承認有點火,且知道屋內有人,但辯稱自己罹有思覺失調症,案發當天有服藥,隔天深夜才知道有縱火。
檢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顯示,華女縱火後,火勢約於30餘秒後自行熄滅,而案發前一天晚間8時許,監視器也有拍攝到她曾到鄰居門外叫罵。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女子縱火未造成房屋構成重要部分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到喪失效用程度,因此認定她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依法將她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華女雖縱火但未造成住宅喪失其效用,犯行僅止於未遂階段,依法得減輕其刑;審酌她僅因與鄰居發生爭執,竟在他人猝不及防的凌晨時分縱火,幸未造成火勢延燒,但已對社區安寧、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故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華女不服上訴,高院則裁定發回重審。
華女辯護人向法官表示,雖然該案已用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但因法定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減刑後仍達3年6月;但案發後僅造成大門底部些許燻黑,仍嫌過重,請法官審酌是否可以依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得減輕其刑規定適用。
法官認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行為,無法控制對不特定人員傷害,而華女明知放火地點為集合式住宅,若當時火未自行熄滅造成傷害難以估計,不能僅以致大門底部燻黑,就認定造成危害輕微,且本件犯罪非基於特殊原因或身處特殊之環境下所為,客觀上無足以引起般同情事由,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亦無過重之虞,故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因此仍判處華女有其徒刑3年6月,全案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