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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謊報抓到通緝犯騙績效 警又亂查資料98次被判刑

    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楊員徒刑6月,可上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楊員徒刑6月,可上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3/08/01 18: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五分局警備隊的楊姓警員,為求提升績效,誘使通緝犯虛偽陳述自己是被楊男逮捕,藉此獲得嘉獎等獎勵,又涉入偽造文書罪,他想知道自己與王姓員警的刑事偵查內容,於2021年7月28日起,以「查緝查捕要犯」等名義,登入警政署的電腦系統,查自己與王姓員警的資料共98次,台中地方法院依據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但沒有宣告可易科罰金。

    至於上述的前一案(誘使通緝犯虛偽陳述被楊男逮捕),台中地方法院已經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兩次,合併判刑1年3月,緩刑4年,條件是支付公庫6萬元。

    起訴書指出,53歲的楊員為求增加自己的查緝績效,誘使2名通緝犯虛偽陳述是被楊員遭逮,檢方偵查期間,他又於2021年7月起,以「查緝查捕逃犯」、「偵辦刑事案件」等理由,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電腦主機,共查詢98次,其中有96次是查詢自己的刑事案件記錄,另兩次是查詢王姓同事(警員)的記錄。

    檢方偵查時,楊員坦承上述行為,王姓員警雖向檢方表示,楊員沒有取得他的同意,但楊員行為並未造成他的傷害,他也不提出告訴,但台中地檢署認為,楊員屬於「不實查詢」,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偽造文書)起訴。

    台中地院認為,楊員明知其擁有國家公權力,得以查詢個人刑事案件紀錄,竟以刑案資訊系統查詢己身及同事刑案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對刑案資訊系統管理的正確性,其行為實不足取;但衡量他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依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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