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替中國賄選、共諜可去外役監? 國安犯罪未列遴選排除條款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昨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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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加嚴受刑人遴選門檻,犯本刑10年以上等重大犯罪,將排除外役監遴選資格;此次修正外役監條例,法界普遍持正面評價,不過,有檢察官認為,替中共買票介入選舉、發展共諜組織等重大犯罪,本刑均非10年以上,此類涉侵害國家安全的受刑人,可能也符合外役監遴選門檻,法務部應嚴加把關。
外役監條例新法規定,受刑人至少要服刑逾3分之1刑期,累犯更要逾2分之1刑期;且要符合可以假釋前1年的資格;另排除犯殺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等重大犯罪;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則須繳回犯罪所得後,才能參與遴選。
新法也排除重大犯罪者不得參與遴選,包括犯殺人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強盜罪、私行拘禁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
然而,以替中共買票影響選舉公平的案件為例,上屆總統大選期間,中國長沙台胞投資企業協會會長林懷接受中共金援,透過辦餐會、招待食宿及補助機票部分費用等方式,請託有投票資格的台商返台,將總統票投給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政黨票投給國民黨;林懷於法院審理期間認罪,被依違反正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刑3年2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本月22日將向台北地檢署報到發監執行。
此類收受中共金援,策動台商返台投給特定政黨,明顯違反選舉公平的案件,其犯罪態樣卻未達到外役監條例新法所規定「本刑10年以上等重大犯罪」的排除標準;換句話說,林懷入獄服刑期間,倘若在獄中表現良好,其所犯違反總統選罷法的罪名,也並非新法所規範的殺人、貪污等排除條款案由,只要服刑逾3分之1刑期,符合可申請假釋前1年的資格,即有機會申請外役監遴選。
無獨有偶,立法院於2019年修正國家安全法並施行,將替中國發起組織等違反國安法的犯行,從只能處5年以下徒刑的發展組織罪,拉高刑度至本刑7年以上,得併科罰金5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以下罰金,法界普遍均認為,國安法修正後,將具有嚇阻類似犯罪的效果;不過,犯國安法新法的被告,倘若將來被法院定罪而入獄服刑,其本刑只有7年以上,尚不符合本刑10年以上的外役監遴選排除條款,這類嚴重侵害國家安全的受刑人,只要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並達到可申請假釋前1年的門檻,可能也有機會符合申請外役監遴選資格。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今回應本報表示,受刑人除了符合外役監遴選之資格外,另需經評估在監行狀良善、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才可以參加外役監遴選。換言之,即使符合外役監條例所規定之積極及消極的形式要件,仍須經過外役監遴選辦法規定之實質審核這一關,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去外役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