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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道用手機挨罰3000元 女駕駛提告敗訴

女駕駛否認使用手機,辯稱代為傳遞行動電源;北院拒絕採信,仍要她繳納3000元罰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女駕駛否認使用手機,辯稱代為傳遞行動電源;北院拒絕採信,仍要她繳納3000元罰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3/07/18 10:3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女駕駛使用手機挨罰,但她提告主張當下代為傳遞行動電源,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經檢視採證照片,確認她所持長方形物品是手機,且副駕駛座沒有乘客,若要將行動電源傳給後座乘客,又與她當下姿勢、動作不同,決定判她敗訴,要她繳納3000元罰鍰。

本案發生在去年7月8日上午8時許,女駕駛行經國道3號被國道員警拍下手持手機疑似擴音通話的違規照片,交由新北市政府交通裁決處對她開罰3000元。

不過女駕駛否認使用手機,強調是同車家人需要隨身電源,由她協助傳遞,提告請求撤銷罰鍰。

交裁所解釋,依警員職務報告與採證照片可知,當下員警正在執行定點測照逕發蒐證工作,女駕駛行經該測照點時被發現手持手機,遭拍照取證。

交裁所進一步指出,經檢視原始照片及調整對比後,可以見到女駕駛手持「該物」的方式與手機擴音通話相似,右手食指旁也有一個黑色突起物與手機鏡頭相似,代表她開車違規使用手機;況且,員警與她無冤無仇,沒必要透過取締徒增糾紛,因此對她開罰沒有問題。

北院審理時再度檢視採證照片,發現女駕駛所持長方形物品的外型與一般手機相近,且她手持方式與平時使用手機以擴音通話的方式相同。

何況,副駕駛座沒有乘客,如果真如女駕駛所說,是為了傳遞行動電源給同車家人,只能是傳遞給後座家人,然而依她當下手持物品姿勢、動作,看起來都不像是向後傳遞,加上她無法提出更積極的證據供北院查詢,故拒絕採信「傳遞行動電源」之說,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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