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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散布不實訊息有沒有刑責?檢察總長邢泰釗說話了⋯⋯

檢察總長邢泰釗12日說明最高檢選舉查察業務。(記者吳政峰攝)

檢察總長邢泰釗12日說明最高檢選舉查察業務。(記者吳政峰攝)

2023/07/12 23:0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12日在法務部召開選舉查察業務記者會,針對候選人亂講話、散布不實訊息,是否涉及刑責?邢泰釗說明,如果是「自辯」,不牽涉到他人,不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罪,但若損及其他候選人,仍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罪,最重可處5年刑。

邢泰釗表示,選舉假訊息的質和量爆炸性成長,以中央選舉為例,2016年受理5件,起訴1人,但到了2020年,受理件數高達849件,起訴21人,可見其嚴重性。

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在網路或電子媒體上傳播不實訊息,是否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罪?邢泰釗說,如果只是「自辯」,不會構成該罪,但若自辯內容損及他人名譽、信用,則可能涉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或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分別可處1年、2年以下徒刑。

邢泰釗強調,若自辯言論損及其他候選人,意圖使他人不當選,則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得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言論如損及他人並造成民事損害,則被害人依其損害程度舉證,可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近期討論熱度最高的AI深度偽造影音、圖像、文字,如被用來深偽公眾人物聲音或影像,向不特定民眾散布,藉以醜化敵對政營,觸犯何種刑事責任?邢泰釗指出,可能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可處7年以下徒刑;除選舉法規,另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220條等偽造準文書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改作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2條非法變更罪。

邢泰釗說明,候選人如發現遭人深偽,可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一旦鑑定確為偽造,則可向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申請停播或下架,業者若未依規定,則可處20萬元到1000萬元不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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