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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16年第3次酒駕入監服刑 南投男質疑有違「三振條款」提異議

南投地檢署從嚴執行酒駕案件,已入監的陳姓男子及其家屬不服,將向法院提出異議。(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南投地檢署從嚴執行酒駕案件,已入監的陳姓男子及其家屬不服,將向法院提出異議。(資料照,記者謝介裕攝)

2023/07/04 18:10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南投縣1位年約60歲的陳姓男子,隔了16年第3次酒駕被逮,並被法院判處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怎料,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在傳喚通知書上就直接註明,要當事人有所準備「傳喚日即執行日」,陳某於6月底入監服刑後,其家屬也覺得檢察官的處分太重,遂決定委由律師向法院提出異議,以捍衛本身權益。

據陳男家屬透露,陳男沒有前科,礙於工作關係,下班後或多或少都要喝酒應酬,2007年首次酒駕被抓,迄今年過完年第3次酒駕,相隔了16年之久,在法院審理時,他也一再向法官表示悔意,加上並未發生交通事故,而是被警方執行臨檢時逮獲的,最後獲判5月有期徒刑定讞。

然而,陳某收到南投地檢署傳喚通知書後,簡直是晴天霹靂,因為檢方在傳票上就直接註明不給易科罰金,且載明「傳喚日即執行日」,令陳某家屬疑惑又不解地向本報投訴,他第1次酒駕與第3次酒駕相隔時間已16年,早已超過法務部規定的5年內3犯的「三振條款」發監準則規範,據此應要就酒駕次數重新計算才是,怎麼給予的唯一選項就是入監服刑?未免也太過於嚴苛,也讓人覺得少了一分對法院判決的尊重感?

南投地檢署表示,法務部在2013年時曾經以新聞稿發布「酒駕再犯發監標準」,在5年內3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者,原則上不准予易科罰金,即是所謂的酒駕「三振條款」,所以民眾確實有「5年內犯2次酒駕,不需入監服刑」的印象,而實務運作也確實如此。

但是,在前年12月底高雄發生了「黃子洋涉無照酒駕衝撞林男一家人釀1死3傷」的矚目案件後,為了更強力的遏止酒駕,高檢署已通令地檢署「從嚴認定」得否易科罰金,所以縱使並非5年3犯,如果情節嚴重,足認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果時,仍然必須入監服刑。

因此,南投檢方基於「酒駕零容忍」原則,檢察官也達成從嚴執法的標準,即不管距離第1、2次酒駕的時間長短,只要第3次酒駕判刑確定,均不再給予易科罰金,也就是酒駕「三振條款」沒有時間限制, 若當事人覺得檢方執法有過嚴之處要向法院提出異議,這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檢方也會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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