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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生前預立遺囑分配財產 兒子提告爭產 法官判遺囑無效

潘婦生前預立遺囑分配財產,兒子認為遺囑不符規定,提告訴請遺囑無效,一審獲勝訴。(示意照)

潘婦生前預立遺囑分配財產,兒子認為遺囑不符規定,提告訴請遺囑無效,一審獲勝訴。(示意照)

2023/06/15 22:1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潘姓婦人生前預立遺囑,將財產分配給手足兄弟及兒子楊男等人,但楊男認為該代筆遺囑於法不合,遂提告訴請遺囑無效,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代筆遺囑與法定要件相悖,判遺囑無效,可上訴;由於潘婦離婚後未再婚,楊男是她唯一的兒子,若楊男官司獲得最後勝利,將是唯一的遺產繼承人。

潘婦於去年8月間身故,留下數筆房產,生前與前夫生下一子楊男,至歿並未再婚,潘婦生前曾預立遺囑,由蔡姓友人等代筆並擔任見證人,將房產分配給兒子楊男及潘婦的手足兄弟等人。

楊男認為,該遺囑的製作,是蔡姓代筆人先行繕打並列印後,才於母親面前宣讀,母親僅以『嗯』聲 等示意表達,再於遺囑末頁簽名,不符民法規定應由被繼承人「口述」具體以言語進行,故提告訴請遺囑無效。

蔡姓代筆人則主張,遺囑有效與否,應以遺囑内容是否為遺囑人真意為最重要,由代筆見證人於立遺囑人言語口述遺囑意旨時起稿筆記,事後再將筆記潤飾、繕打為電腦檔案後供立遺囑人再次確認,不影遺囑效力。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遺囑正式交由被繼承人與代筆人、見證人簽名前,未踐履先由被繼承人親為完整口述意旨,使在場見證人全程聽聞,再由代筆人製作遺囑,進而宣讀確認、說明講解,以核對遺囑內容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真意,但見證人未始終在場親自見證後簽名,與民法有關製作代筆遺囑法定要件相悖,故楊男訴求實屬有理,判該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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