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誹謗除罪釋憲結果出爐 大法官宣示「合憲」

憲法法庭誹謗除罪釋憲案宣判 。(記者王藝菘攝)

憲法法庭誹謗除罪釋憲案宣判 。(記者王藝菘攝)

2023/06/09 14: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法第310條、311條的「誹謗罪」,大法官雖曾於23年前做成「合憲」的509號解釋,但近年來言論自由、網路霸凌、假訊息等議題不斷拉扯,是否除罪化,本屆大法官再次拿出來解釋,憲法法庭9日對此做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合憲」,但補充解釋,只要發言前經過合理查證,合理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均屬不罰。如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與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亦即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要件。

許宗力指出,即使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實非真實,但只要不是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於是否符合「合理查證〕的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並依個案情節做出適當的利益衡量。

許宗力強調,於上述前提下,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所構成的誹謗罪處罰規定,整體而言,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而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應予補充。

憲法法庭3月14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主張,名譽權、隱私權及言論自由若發生衝突,解決之道是「立法優位」,即尊重立法形成權,非一概認為違憲,509號解釋已針對誹謗罪進行嚴格合憲性解釋,必須要有真實惡意、明知不實、重大輕率而不知,再加上經驗論理依據個案事實綜合認定,才可能成罪,已兼顧基本權保障。

法務部強調,誹謗罪符合比例原則,外國亦有相關立法例,且現今時空環境,更需要以刑事處罰遏止誹謗言論,誹謗罪並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及比例原則。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認為,從誹謗罪的結構設計觀之,處罰涉及公共利益的「非真實言論」,能保護民主健全,搭配「善意發表言論」的不罰規定,有其正當性。但僅涉及私德(如個人行事風格、家庭生活等)的言論內容,若為真實,已有其他刑法規範加以處罰;若非真實,亦得循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處理。

徐育安表示,落實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於刑法學理上的調整方法,是將規定中的「真實性」條款理解為「阻卻違法事由」,結合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規定,當行為人對前提事實認定錯誤時,得主張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犯的成立,以符釋字第509號解釋緩和誹謗罪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509號解釋作成合憲性解釋後迄今已逾20年,從實證研究來看,實務對於「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的見解確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的必要。

許家馨指出,考量當代網路傳媒發展極為迅速,虛假訊息對民主威脅甚大,誹謗罪的適用方式,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應限於「真正惡意」的情形,即具明知所言不實的直接故意,或無視真假高度輕率地未必故意時,才能加以處罰。

國家人權委員會代表高涌誠委員強調,實務適用對於誹謗是否成罪的見解並不一致,第509號解釋有補充必要。參考國際公約意見,應僅在「最嚴重」案件中以刑法處罰誹謗言論;又審酌網路匿名誹謗,被害人難以自行調查加害人真實身分,民事實務已不容許強制道歉且賠償金額不高等因素,宜在有適當配套措施,確保對個人名譽有效保護後,才能除罪化。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