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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男師車震口交與女學生不倫戀 判刑解職收入大減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3/05/04 09:25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原任台東某所國中男師與女學生荒誕不倫戀,台東地院一審去年底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4年,男師也被解職收入也大減。他與女方和解並賠償,上訴二審後,花蓮高分院考量他有悔意,改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4年,免遭牢獄之災,但色念已斷送原本為人師的大好前途。

受害女生供述指,男師從109年9月中旬開始對她性侵害,第一次是當年9月中旬放學後,老師在開車送她放學途中表示要摸她,她同意後就將內、外褲脫掉,老師邊開車邊摸她下體,直到快到家才停止;還有一次是於10月中旬某日放學後,老師載她開車回家途經某座橋時,確認沒有其他車輛經過後,就將車開到橋下,在車上進行手淫、口交及完整性行為。

之後大約過一週的放學後,也在同一座橋下發生同樣性行為;同年12月某日放學後,男師載她放學,邊開車邊用手撫摸她下體,快到回家的村莊前才停止。

男師在一審時否認與女學生不倫,反指女生挾怨報復,但法官檢視師生間的LINE對話,發現兩人親蜜對話頻繁,加上女生指述詳細,認同男師踰矩違法,台東地方法院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4罪,合併判處4年有期徒刑。

男師上訴二審後,於花蓮高分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是利用女學生對其依戀愛慕、駕車搭載被害人返家機會,對他指交、叫她口交等犯罪之手段及情節,除未違反被害人意願外,手段也非激烈,他已知所過錯,反省本案己身所為,犯後態度非差,又積極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已先行給付部分賠償金額,且被害人也具狀表示原諒他,請從輕量刑,因此撤銷一審原判。

他原擔任老師,有穩定不錯的收入,但案發後已被學校解職,從事機械維修及水電工作,每月收入僅3萬多元,還要養一家老小。法官考量解聘是他犯案之制裁,與刑罰目的、機能具有共通性,可往刑之必要性減少方向考量,且因解聘係法律、社會所容忍之制裁,可納入量刑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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