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女友半夜在男室友房間誤認出軌 亂棒毆傷致死解剖後還她清白
見女友半夜在男室友房間誤認出軌,亂棒毆傷致死解剖後還她清白。(示意圖)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鄭姓男子見張姓女友在林姓男室友的房間,竟醋勁大發,誤認女友和林男剛「辦完事」,強拉女友回房內持續痛毆,張女傷重送醫不治,檢警相驗發現死者下體並無DNA反應,顯示生前兩人並未發生關係,一審以鄭男主動向員警坦承犯行,減刑依傷害致死判刑6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被告2次毆打女友致死,分別論罪,改判9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鄭男與死者張姓女友同居,林男分租同層另房,鄭男前年7月深夜發現女友出現在林男房間,懷疑兩人有姦情,憤而毆打林男,女友也被他拉回自己房內,持球棒打傷,張女逃離住處蹲坐巷口,員警巡邏發現伸援,並陪她返回住處收拾行李,並告誡鄭姓男友不得再對女友施暴。
不料,張女隔天又自行返家,鄭男見張女回家,不甘可能被戴綠帽,不聽警方先前的勸告,又拿球棒痛毆女友後離去,直到第2天上午,他又返回找女友,見張女反鎖房內叫不回應,便請來鎖匠開門,赫見女友昏倒在地,經送醫後不治,他向警方坦承傷害致死。
檢警相驗張女全身43處鈍力傷,頭部有3處傷口,複驗解剖確認重傷致橫紋肌溶解症,大量出血致死,下體並無DNA反應,橋頭地院法官認為她的傷勢多為鈍傷,也無骨折,第一次遭打後還能離開住處,並未攻擊死者要害,況且兇嫌鄭男右手早先截肢,左手攻擊力道受限,只能傷害並未達致命程度,沒有殺人犯意,認定他主動向員警坦承犯案,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依傷害致死判刑6年。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被告連續2次棒打女友,合議庭認為鄭男自首減刑幅度,只能給予較小幅度的減讓,死者張女所受第一次傷害及第二次傷害致死部分,應分論併罰,第一次傷害罪,判刑1年,第二次傷害致死部分改判8年6月,合併執行9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