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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上男下」體位非性侵?旅宿業主管仍判3年8月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台東地方法院。(記者黃明堂攝)

2023/04/18 10:23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任職台東旅宿業主管的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某女子,雙方有親吻、擁抱等行為,後來在陳男住處衍生性侵羅生門。陳男指在性行為過程中,有「女上男下」的交合體位,且他洗澡時,女方未離去也未呼救,顯未違反她意願。女方則稱是被性侵,且為避免激怒,才配合他。台東地院法官依事後雙方LINE對話等判斷陳男構成妨害性自主,判刑3年8月。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111年1月中旬,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某女子後,相約甲女。2月某晚,女方表明想繼續與原先之男友交往,隔天凌晨到陳男住處,於談話過程中,陳男不想與她結束聯繫,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強脫她衣褲,並以其身體壓制,性侵得逞。

陳男坦承有於2月某日凌晨在其住處房間內與她發生性行為一事,但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彼此互有好感,但她當時有男朋友,所以案發當日,雙方討論她要選擇誰,他當下心情難過,就在她面前喝了兩罐啤酒,而她希望他不要難過,所以主動上前擁抱並親吻,之後兩人發生性行為,還有女上男下的體位,沒有違反甲女意願。

陳男辯護人則說,女方與男方交往過一段時間,於案發前一天曾發送傾吐愛意之簡訊,性行為過程中也有配合。陳男是與母親同住,女方若遭性侵,應能大聲呼救,案發後趁陳男洗澡之際,也能直接離去才是,此部分應與常情不符。

女方於偵查中證稱,她與陳男在本案發生前有親或抱之肢體接觸,但沒有發生過性行為;之前有一同去過汽車旅館,當時他有個女生朋友跟他同房,陳男有邀她發生性行為,但她跟他說月經來;後來她到陳男住處是要告訴他沒有要跟他在一起,但他當下就變臉,突然壓上來抱住說想跟她在一起,接著性侵。

女方說,被性侵過程中,她一直說不要,陳男有躺著叫她在上面幫他,因語氣很兇,怕會激怒他,而且想要趕快結束才配合他,陳男洗澡時,她未離開,是因為認為等洗完澡再讓他送她離開,是最安全的方式,離開後馬上向男友求救。

法官認為,縱使男女彼此間曾互有情愫,她無從據以認定案發當時二人發生性行為一事未違反女方意願;觀諸二人間對話紀錄所示,於案發前,陳男已有表示不滿及憤怒等情緒。

法官認為,女方於案發當時未大聲呼救,也未趁被告洗澡之際逕行離去,這是獨自一人在陳男住處,在事發突然下為求自保,避免進一步激怒被告而未大聲呼救,並選擇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後才前去求救,如果大聲呼救,無非冒著激怒加害人之風險。

根據雙方事後LINE對話紀錄,女對傳送「我是不是一直說不要」訊息,陳男則回覆「那你現在想怎樣」、「告我嗎」等訊息,於第一時間並未否認女方所述,法官因此認定陳男性侵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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