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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司機酒駕撞車傷人吃罰單 法官認定車速過快、與酒駕無關撤罰

黃男駕駛貨車於路口與轎車發生碰撞,貨車失控差點翻覆;轎車則車頭凹陷、引擎室冒煙,女駕駛受傷。 (民眾提供)

黃男駕駛貨車於路口與轎車發生碰撞,貨車失控差點翻覆;轎車則車頭凹陷、引擎室冒煙,女駕駛受傷。 (民眾提供)

2023/03/30 19:0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黃姓男子駕駛貨車於路口與轎車發生碰撞,轎車女駕駛受傷;警方測得黃男酒精呼氣值為0.18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舉發「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肇事致人受傷」。黃男被罰鍰3萬3千元、吊扣駕照2年,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車禍肇因是他車速過快,與酒後駕車無關;法官調查後,認黃男主張應屬可採,判決處分撤銷。

黃男去年1日凌晨3點多許,開貨車沿苗栗縣竹南鎮開元路西行,於行抵開元路與迎薰路口,與駕駛轎車沿迎薰路北行的紀姓女子發生碰撞。貨車左後方受轎車撞擊、失控差點翻覆,但也剷斷路旁電桿並差點撞進一旁豪宅;轎車則車頭凹陷、引擎室冒煙,駕駛紀女受傷。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黃男的酒精呼氣值0.18毫克超過標準,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並告發「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肇事致人受傷」,罰鍰3萬3千元、吊扣駕照2年。

黃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車禍肇因是他車速過快,與酒後駕車無關,且他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的刑事部分,也獲苗栗地方檢察署認定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調閱苗栗地檢署偵查黃男涉犯該案公共危險罪嫌偵結文書,確定檢方認黃男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法官勘驗車禍發生過程的監視器影像,難認黃男駕駛貨車時有行車不穩,且於車禍事故發生後,尚可致力操控,在劇烈晃動中保持不翻車。

法官再佐以該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認為黃男駕駛貨車車速過快,且行經交岔路口未遵守行向「閃光黃燈」所示「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之規定而肇事。

此外,法官審閱警方對黃男實施酒測後所做的「測試觀察紀錄表」,黃男於直線、平衡動作等測試,結果均無異狀,證明黃男未因飲酒而無法正常操控駕駛。

法官認為,黃男的主張應屬可採,黃男被舉發「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判處撤銷。

不過,判決書也指出,黃男是否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行為,基於憲法五權分立原則,法院尚無權審究,宜由警察、監理機關依其職權自行決定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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