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給漱口、酒測器未合格 法官撤銷酒駕罰單
法官認為警察沒給漱口機會,酒測器又非檢驗合格期間,酒測數據可能不準確而撤銷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胡姓男子2019年開車於清水區發生小車禍,警方酒測為0.17毫克,開出1萬9500元罰鍰、吊扣駕照1年的罰單,胡男卻提出行政訴訟,堅稱自己沒喝酒,台中地院發現,警方酒測前沒有給胡男漱口機會,且警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器,當時沒有檢驗合格,法官認為警方酒測數據可能不準確,判決罰單撤銷,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胡男前年3月24日深夜11時許,開車於清水區發生擦撞事故,警方酒測數值0.17毫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1萬9500元、吊扣汽車駕駛執照12個月,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罰單,另因他肇事,警方將他函送法辦,但台中地檢署認為胡男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不起訴,胡男不服被開罰,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胡男主張,他並無喝酒駕車,他在距離員警酒測後67分鐘,到醫院抽血檢測,僅驗出微量酒精濃度,與警方酒測數值差距甚大,顯示警方酒測不準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胡男當天深夜11時27分車禍,11時52分酒測,已經超過胡男喝酒後15分鐘,沒有影響酒測正確的事情,且過程全程錄影,胡男沒喝酒之說不足採信。
法官卻認為,「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這些規定是避免受測人口腔有較高濃度酒精或其他類似物(例如含酒精漱口水),影響結果的準確。
法官認為,如果駕駛人沒有喝酒,僅是口腔內殘留含有酒精或類似酒精成份之物(例如漱口水),又沒有給予漱口就酒測,可能導致酒測值超出法定標準,警方錄影顯示,員警連詢問胡男否飲酒,或飲酒結束時間都沒有,即對胡男酒測,酒測程序有瑕疵,所得的酒測正確性顯有疑義。
另外,員警使用的呼氣酒精測試器(酒測器),檢驗合格有限期限是2020年5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但案發當時是2019年3月24日,並非合格的有效期限內,另外,胡男到醫院抽血檢驗的數據,與酒測器的數據不吻合,亦可顯示員警沒有給胡男漱口機會,導致酒測數據受影響,據此判決胡男勝訴,上述罰單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