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將禁止家長體罰小孩 這些管教行為日後通通不行⋯⋯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就是賦予家長懲戒權,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已禁止「家內體罰」,為符合公約規定,法務部近日配合修正民法,草案中將原條文改為「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未來不論是生理上的體罰或心理上的羞辱,都可能被視為違法,濫行懲戒最重可停止親權,為避免家長動輒得咎,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22日說明暴力行為的界線。
鍾瑞蘭說明,所謂的「暴力行為」,將參考衛福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不得對兒少身心虐待,及函釋從寬認定「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的範圍。
精神暴力指的是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凌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和欺負,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踢踹等。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現行的懲戒權並非容許父母可以對子女施加身心暴力行為,但部分家長誤解,以致實務上出現家暴憾事,為了讓要件更為明確,此次修法改為「不得為身心暴力行為」讓家長得以依循,並符合兒權公約規範,外界若對草案有任何意見,均可在4月13日以前提供給法務部參考。
伯衡法律事務所策略長黃致中對修法持肯定態度,指修正案寫出父母有權教養,已肯定家長仍具有管教權,只是不能使用暴力行為;黃致中認為,法律須跟著時代進化,家長管教小孩也應揚棄以往的「權威式」心態,打罵教育或許短時間有效,但不利孩子長期的身心發展;但他強調,每個家庭的管教手段不同,只要不涉身心傷害,法院原則上應尊重。
詠衡法律事務所副所長鍾維翰也認為,法律與父母觀念應與時俱進,以溝通關心取代責難處罰,修法方向並無錯誤;鍾表示,事實上現代父母多具有不可體罰的概念,僅有少數家長還存有「不打不成器」的傳統想法,不過,為了避免家長動輒得咎,在法律修正後的過渡期間,需仰賴有關單位多為宣導,以縮短法律施行後與實際面的落差。
現行民法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後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民眾可於4月13日以前,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