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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下海挽不回 老公遭修理斷指切心訴離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情感明顯疏離,難以再共同生活,已失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旨,婚姻生活名存實亡,判准兩人離婚。(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情感明顯疏離,難以再共同生活,已失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旨,婚姻生活名存實亡,判准兩人離婚。(資料照)

2023/03/02 09:3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許姓男子不同意妻子從事性產業,到妻子工作場所阻止,遭妻子及其雇主教唆他人修理、右手食中指被砍截斷;因許男與妻子分居迄今已逾7年,長期未有聯繫,許男對妻子死了心,訴請離婚。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兩人情感明顯疏離,難以再共同生活,已失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旨,婚姻生活名存實亡,判准兩人離婚。

許男提起離婚訴訟指出,他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兩人於2015年底起分居迄今已逾7年,妻子行蹤不明,無法與妻子聯繫。他因不同意妻子從事性產業,於2016年7月初到妻子工作場所阻止妻子上班,但遭妻子及其雇主教唆他人砍傷他的右手,致使他右手食中指截斷、拇指無名指也功能受損,成了身障人士。

苗栗地院法官調查,雙方於1996年10月間結婚,婚姻關係存續的事實勘認定。許男主張兩人分居迄今逾7年,長期無法與妻子聯繫,以及曾因不同意妻子從事性產業,到妻子工作場所阻止而遭傷害導致重傷的情事,也有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可參,加上許妻經苗栗地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也沒有具狀表示任何意見,勘信許男的主張為真實。

法官認為,兩人情感明顯疏離,難以再共同生活,已失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旨,婚姻生活名存實亡。參酌審理期間,許妻未到庭、也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維繫、修復婚姻的態度消極,許男也當庭表達強烈之離婚意願,未見轉圜之餘地,兩人間婚姻關係所生破綻已深,客觀上也難期回復,而衡諸該事由之發生,係肇因於許妻之可歸責行為程度較高。許男依法訴請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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