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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阿嬤爭孫跟中國媽媽槓上 大法官裁定結果是⋯⋯

台灣阿嬤跟中國媽媽因爭親權對簿公堂,阿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台灣阿嬤跟中國媽媽因爭親權對簿公堂,阿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2023/02/10 18:0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2014年出生的男童,母親是中國人(現居中國)、父親是台灣人,雙親2016年離異,約定由父親行使親權。父親2019年死亡,改由台灣的阿嬤照顧,阿嬤與中國的媽媽卻因爭親權而對簿公堂,法院裁定男童交付給母親,引發阿嬤不服並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0日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說明,我國現行法制規定,父親無法行使親權時,母親是唯一親權人,阿嬤無主張親權的餘地(除非母親被宣告停止親權)。

憲法法庭認為,阿嬤要求以男童的最佳利益來考量由誰行使親權,所提的相關主張,均無法說明她的基本權如何受到侵害,不具憲法重要性,故裁定不受理。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除非有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濫用親權等行為,否則原則上具有小孩的親權,因此,本案中國媽媽原本就有男童的親權,反而是實際照顧的阿嬤沒有。

阿嬤提告要求法院宣告停止媽媽的親權,並選定阿嬤為男童的監護人;媽媽則主張阿嬤妨害她行使親權,要求法院裁定把男童、護照、台胞證、健保卡交付給她。法院審理後,認為依照民法親屬編規定,媽媽是男童的唯一親權人,判其勝訴。

阿嬤不服聲請釋憲,主張法院未通知男童到庭陳述意見,侵害生存、聽審、人格等權利,個案裁定違憲;家事事件法未賦予未成年子女直接向法院表達意願的權利,法規範違憲。另要求暫停移交男童赴中的強制執行程序。

憲法法庭指出,阿嬤雖然指控母親「濫用其對於子女的權利」、「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但這些情節都發生在男童襁褓時期(雙親離婚前),之後男童就被父親帶回台灣,母親無從照顧,客觀上,男童當時年幼,無從對這些指控作證陳述意見,難認法院審理程序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案有8名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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