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婦人5樓墜落2樓露台房屋成凶宅 2女兒判賠屋主30萬
郭姓婦人從5樓墜落2樓房屋露台不治,2樓屋主鄒婦認為郭婦自殺使其房屋變成凶宅致屋價貶損求償,一審判鄒婦敗訴,高等法院則改判2名女兒應賠償30萬元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郭姓婦人因購買手機問題和同居人楊男爭吵後,將自己反鎖在租屋的房間內,楊男惟恐她發生意外破門,但郭婦仍墜樓且倒在同棟鄒婦2樓房屋的露台,送醫不治,鄒婦認為郭婦行為已使房屋成為凶宅致屋價貶損求償,一審判鄒婦敗訴,但高等法院改判,認定郭婦墜落2樓房屋露台已造成該屋價減損,依露台單價約為室內面積每坪坪數價格的3分之1計算,判郭婦2女兒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應賠償30萬元確定。
鄒婦提告主張,郭婦前年10月5日晚上7時,自她位於桃園市5樓租屋處輕生,墜落在她所有、同棟2樓房屋的露台,當場死亡,使她的房子變成凶宅,導致其房價貶損,共求償60萬元,她的2名女兒應繼承此項損害賠償責任。
郭婦女兒指稱,事故發生時,媽媽是因精神恍惚而意外墜落至鄒婦2樓房子的露台,並非跳樓自殺,而且媽媽墜樓時尚未斷氣,經救護車送醫急救無效後才宣告死亡,因此該2樓房屋不算是凶宅,要求她們賠償沒有道理。
桃園地院採信郭婦女兒等人說詞,判鄒婦敗訴。鄒婦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發現,事發當天下午,郭婦和同居人楊男即因購買手機問題起爭執,郭婦情緒激動將她的腳跨出樓外的照片傳給楊男,楊男惟恐發生意外趕回家,將郭婦拉進屋內並報警,但郭婦突然躲進房間並反鎖,拒絕溝通,後來,楊男為防止發生意外,將房門踢開,當時郭婦已一半身體在窗外,楊男欲衝過去拉她時郭婦就墜樓,救護人員到場後,馬上對郭婦進行CPR和電擊等搶救並送醫,但當時郭婦已無呼吸。此外,郭婦在事發現場留下遺書,認定郭婦有輕生念頭。
此外,高院依據消防救護人員救護紀錄表記載,一開始郭婦拒絕送醫,不久,救護人員到場後將郭婦送醫及到達醫院時,郭婦的生命跡象均為無意識狀態。
高院因此審理認定,郭婦事發當時曾2度企圖輕生,其求死意願強烈,鄒婦主張郭婦侵害其房屋所有權而造成房屋價值貶損,為有理由,依一般露台的單價約為室內面積每坪的3分之1計算,鄒婦房屋價值受損為30萬元,判決郭婦2名女兒在繼承其遺產範圍內應賠償30萬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