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美診所用雞排妹舊照 法院判診所拆廣告看板但免賠
雞排妹的寫真書照與廣告看板照。(取自判決書)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藝名雞排妹的藝人鄭采勻提訴指控高雄元和雅診所,拿她「18歲的禮物雞排妹」寫真書中的照片,放在診所外騎樓廣告看板上,怒控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求償150萬元並要求拆除看板,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存有醫美整形療程換取照片的不定期授權關係存在,判元和雅診所免賠,但應拆除廣告看板,可上訴。
雞排妹提訴指出,2012年間,她與元和雅診所簽立肖像權發表合約書,約定診所替她進行醫美手術,她則配合診所拍攝術後美照,但診所並未安排拍攝美照,雙方才協調以她寫真書中照片10張,作為合約書約定的術後美照。
雞排妹認為,她僅因診所購買10萬元的寫真書,基於商務社交考量,而將寫真書照片10張提供元和雅集團,於寫真書宣傳檔期期間,運用電子文宣互惠行銷宣傳之用,並非長期且無期限提供照片給對方,怎料,對方擅自從2019年6月起迄今,拿照片在診所外騎樓設置廣告看板並搭配「複合式抽脂」等字樣。
元和雅診所則主張,雙方約定由元和雅集團免費為雞排妹進行大腿環抽療程(包含内側、外側、後側、前側,價值25萬元),雞排妹則需配合術前、術後治療過程及治療成果照片拍攝,以供元和雅集團與相關事業進行廣告及行銷等使用,後來因雞排妹未配合拍攝術後照,才以寫真書照片10張取代,並無違約。
法官審理認為,雙方針對寫真書照片確實存有不定期授權關係存在,難認元和雅診所是故意侵害雞排妹的著作或肖像權,免賠;不過,雞排妹雖將照片授權元和雅診所推廣行銷使用,但刊登照片前仍須雞排妹確認才可刊登,而元和雅診所未經確認就使用照片、設置看板,加上雙方最遲在本案最終言詞辯論終結時,已終止不定期授權契約,因此判決診所應拆除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