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缺乏安全防護 工人摔落重傷 雇主及工地負責人判賠
吳男高空作業缺乏安全防護,不慎摔落重傷,雇主及工地負責人判賠。 (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受雇某營造公司的吳姓男子站在移動施工架上進行電線配管工程時,不慎重摔落地,導致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吳男向雇主及曾姓工地負責人提告求償,雖然雇主強調是吳男個人疏忽所造成,但屏東地院認為營造公司及曾姓工地負責人違反職安法,連帶要賠償吳男194萬多元,可上訴。
吳男2018年間在校園進行電線配管工程時,不慎從約3公尺高的施工架上摔落地面,導致身上多處骨折,需長期接受治療及復健,他認為雇主營造公司及曾姓工地負責人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提告求償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427萬多元。
該營造公司則主張,吳男當時明知該公司蔡姓負責人及曾姓工地主管不在施工現場,在無人指揮監督下,自行攀爬移動式施工架進行高空作業,且未按照工地安全守則佩戴該公司提供的安全帽,缺乏安全施工的概念,導致這起意外。
屏東地院認為,事發後勞動部職安署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並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帶供吳男佩戴使用,吳男在施工架上施工時未設置任何防護設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曾男負責現場指揮、監督工作安全,卻疏未注意,吳男疏於注意未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應負起2成過失責任,衡量全案情狀,該營造公司及曾男應連帶賠償吳男194萬8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