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桃園4警集體包庇賭場 二審分判2年至14年刑
桃園市大園警分局前小隊長江福吉被判刑14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桃園兩個直轄市共4名警察,分於2013年到2016年間收受流動賭場業者賄賂,洩露查緝情資藉以包庇。一審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台北市北投警分局前偵查佐余松霖8年刑、長安派出所前副所長莊慶福11年6月、勤務指揮中心前巡佐陳進發2年8月、桃園市大園警分局前小隊長江福吉14年。二審高等法院29日改判余7年2月、陳2年,莊、江2人維持原本刑度。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等人於北市北投承租舊厝、雞寮、大理石倉庫,供流動賭場業者經營賭場,為了避免被查緝,委請黃姓員工向余松霖稱:「有朋友在北投區大度路上大理石倉庫弄賭場,拜託我來跟你講一聲,不知道可以不可以」,並以一日5000元、一週最多2萬元賄賂,請余告知北投分局的查緝行動。
余松霖同意收賄,2013年11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之間,6度洩露警方查緝賭場的秘密消息,前後共收受3萬元。
黃男另賄賂陳進發,請他告知警方臨檢、擴大臨檢、路檢等勤務內容,每次2000元,陳進發13度洩漏臨檢訊息,收取2萬7000元賄款。莊慶福亦被收買,19度洩露警方的查緝賭場行動消息,收賄5萬6000元。
在桃園龜山經營賭場的吳姓業者,則請梁姓中間人向江福吉行賄,換取警方查緝賭場的秘密行動情資,江福吉前後收受16萬元賄款。
一審新北地院認定4警觸犯貪污罪,其中江福吉情節最重大,判刑14年;莊慶福11年6月;余松霖8年;陳進發2年8月。其餘13名賭場業者或白手套則被判處5個月至3年2月不等徒刑。
二審高院指出,黃男指證余松霖藉由包庇賭場,換取免除5萬元債務,並無證據,故撤銷改判為7年2月,褫奪公權5年;陳進發因轉污點證人,依證人保護法減刑,改判2年,褫奪公權2年;莊維持11年6月刑,褫奪公權6年;江維持14年刑,褫奪公權7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