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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廚房工作吸入一氧化碳中毒 火鍋店須賠194萬

北市火鍋店女員工在廚房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高等法院判決火鍋店須賠償194萬多元。(記者楊國文攝)

北市火鍋店女員工在廚房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高等法院判決火鍋店須賠償194萬多元。(記者楊國文攝)

2022/12/13 16: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火鍋店蔣姓女員工於店內廚房工作時突然暈倒,她主張因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求償,請求職災補償,及負責人應連帶賠償,高等法院今判決火鍋店必須給付職災補償164萬多元,負責人須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可上訴。

蔣女主張,她自2016年6月1日起受僱於火鍋店,負責2樓廚房洗碗、切肉、洗菜及外場清潔桌面等工作。同月8日上午,當時她在廚房工作,因廚房窗戶緊閉致室內高溫悶熱,且空調損壞致空氣無法流通,造成瓦斯煮食產生一氧化碳外洩無法散去,導致她吸入過多一氧化碳而中毒暈倒。

蔣女認為,火鍋店違反職安法等規定,造成她身體、健康受到損害,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火鍋店應付職災補償164萬多元,負責人應連帶給付342萬多元。

刑事部分,經醫院對蔣女進行腦部核磁共振掃描及精神科醫師門診評估診斷,認定無法證明與本案一氧化碳暴露有關,判決負責人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為無罪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判決火鍋店應給付職災補償新台幣164萬多元,負責人應連帶給付342萬多元。負責人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依職安法第5、6條、職安設施規則第312條規定,火鍋店本應保持廚房環境的通風,設置足夠的機械通風設備,並提醒勞工注意,以避免瓦斯燃燒產生一氧化碳無法排除,致勞工或顧客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或身體不適,蔣女工作中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而身體不適,火鍋店、負責人都有過失責任。

高院也指出,經鑑定,蔣女並無勞動力損失,考量蔣女身體、健康遭受損害,判負責人須賠償3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公司另須給付職災補償164萬多元,蔣女共獲得194萬多元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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