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愛4次...國中小女友懷孕生子 男大生被送法辦
周姓男大學生,與國中小女友發生4次性行為,致對方懷孕產子,被法官依犯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併應執行10個月徒刑,但念及周男一時失慮,且在小女友生產後購買產後所需及嬰兒用品並表達調解意願,予以宣告緩刑3年。 (情境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周姓男大學生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國中少女「小美」,雙方並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且發生4次性行為,致小美懷孕產子,被小美的家長告上法院。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周男犯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併應執行10個月徒刑,但念及周男一時失慮,且在小美生產後購買產後所需及嬰兒用品並表達調解意願,予以宣告緩刑3年。
周男於去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就讀國中、未滿16歲的小美,雙方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於去年3到5月間,徵得小美的同意,雙方共發生了4次性行為。直到去年12月間,小美因懷孕到醫院就診,而為社工人員通報警方處理;周男並被苗栗地方檢察署依法起訴。
法官審理,認周男明知小美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女,思慮及性自主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仍與小美為性交行為,更使小美因而懷孕、生子,影響小美之身心健全、人格發展與人生規劃,核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共4罪。
惟法官念及周男行為時年紀尚輕,血氣方剛,對性衝動之控制能力較弱,與小美為男女朋友,並因兩情相悅,一時失慮下犯案,情有可原,且周男犯後坦承,於小美生產後購置產後所需物品及嬰兒用品,並表達調解意願,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一切情狀,各處4個月徒刑,併應執行10個月,並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