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練校內擁吻小六女學生並摸胸 害學校要賠百萬
男教練猥褻小六女學生,台北地院判校方要賠女學生100萬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國小球隊男教練與小六女學生在體育器材室約會時,對女學生擁吻、撫胸,另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指侵,台北地院刑庭判男教練3年8月徒刑;民事部分,女學生與父母認為校方疏於通報,且體育器材室沒有裝監視器,訴請國賠538萬多元,北院民庭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可上訴。
這名男教練同時身兼國小老師,他利用女學生仰慕之心而交往,2016年10月至隔年6月間,師生多次在體育器材室約會,他擁吻並撫摸女學生胸部,另曾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的隱蔽處指侵,北院刑庭判他3年8月,全案已上訴高等法院。
女學生與父母另透過律師於北院民庭主張,國小校長、班級導師、學務主任、體育組長等4人明知男教練與女學生疑似發展不當關係,卻未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會調查處理,反而自設調查機制分別詢問兩人,也未對女學生進行適當輔導管教,更未通知父母或轉介適當單位輔導。
律師也強調,體育器材室未裝設監視器,屬於校園安全死角,因此要校方賠償女學生302萬多元、父親100萬多元、母親134萬多元,總計538萬多元。
校方解釋,男教練與女學生發生關係的時間點,是在女學生畢業後,並非男教練執行職務的時間,另男教練在校內猥褻屬於其私人行為,無關校方;至於校長等4人當時也不知道發生性侵害事件才沒有通報,且體育器材室沒裝監視器與男教練的行為不具因果關係,拒絕賠償。
北院民庭根據女學生當初接受檢警訊問的證詞得知,女學生與男教練利用上午練球,中午午休時再到體育器材室約會時,男教練會摸胸、吻胸,男教練也會在生日前後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指侵,且女學生通過測謊,加上女學生同學的證詞,認定男教練猥褻並性侵女學生。
不過北院民庭考量,男教練是在女學生畢業後才發生性關係,與教學活動無關,但男教練確實在校內猥褻女學生,屬於校內教學活動,校方為此必須負起國賠責任,判賠女學生100萬元,但不用賠償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