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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多罪刑期逾3年 免拘役仍須繳罰金

刑補法庭駁回彭男聲請。(資料照)

刑補法庭駁回彭男聲請。(資料照)

2022/11/19 16:4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名彭姓男子前犯賭博與侵占等輕罪,被判罰金1萬2000元,改以易服勞役13日執行完畢;後又觸犯毒品、竊盜等罪,判刑3年1月。彭男質疑刑法第51條第9款已規定,判刑又判拘且刑度逾3年,不用執行拘役,自己卻被抓去易服勞役,決定聲請刑事補償。但刑事補償法院指出,罰金刑與自由刑不同,可一併執行,日前駁回其訴。

彭男前因侵占、賭博等案,被桃園地院判處罰金1萬2000元,他以易服勞役13天替代;而後,彭男又因施用二級毒品判刑1年、竊盜判刑2年6月,定應執行2年11月;去年再與另案定應執行3年1月確定。

彭男聲請刑事補償時主張,自己被判刑超過3年,依照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不可再執行拘役,惟他之前已執行13天易服勞役,形同白關,應獲償。

刑補法庭指出,有期徒刑與拘役同屬自由刑,而因拘役刑期甚短,如與3年以上有期徒刑併予執行,實無意義,故刑法第51條才會採吸收主義,明定「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刑補法庭說明,罰金刑則是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財產法益,屬財產刑,與自由刑分屬不同刑罰,無從吸收,應一併執行。

刑補法庭強調,倘應執行者為「罰金刑」時,縱使另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期,仍應併執行,故彭男前已執行13天的易服勞役替代1萬2000元罰金,後又判刑3年1月,均屬合法,其聲請不符合刑補要件,日前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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