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下藥槍殺男密友纏訟6年無罪定讞 獲刑事補償112萬
陳萬庭被控下藥槍殺男密友,經6年纏訟,終獲無罪定讞,陳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判准補償112萬7千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男子陳萬庭,被控在汽車旅館下藥迷昏劉姓男員工兼密友,再持槍射擊太陽穴致死,陳自始至終否認殺人,堅稱劉男是自戕,法院從一審至更二審都不採信,將陳各判刑14年至18年不等徒刑,但高院更三審大逆轉,認定無法排除劉男吸毒後自盡,且若是陳開槍,不會試圖搭救劉男,改判陳無罪,今年3月終於判陳無罪確定。陳認為被冤枉共遭羈押322天,聲請刑事補償,高等法院判准予補償112萬7千元。還可聲請覆審。
陳萬庭聲請刑事補償指出,他從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無故被羈押共321天(應為322天),而他被羈押時,事業正值起步階段,因被羈押,無奈下只能將公司辦理停業,事業遭重創,人格、精神、身體亦遭難以回復的創傷,因此聲請依照刑事補償法第6條第1項規定,給予每天最高金額5000元計算(最低是3000元),准予刑事補償共160萬5千元。
高院參考最高法院判決陳萬庭無罪資料認定,陳萬庭有權聲請刑事補償,經計算陳遭羈押、多次延長羈押的天數,他獲准聲請刑事補償的天數應為322天。
高院審理認定,審酌陳被遭押時為30歲,羈押前為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後來停業,及陳遭羈押,人身自由受拘禁,不僅受精神上痛苦,對其名譽、人格權影響亦甚重大,但考量從一審法院至二審法院歷審所做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每天的刑事補償應為3500元為適當,經核算補償天數共322天,補償金額共112萬7千元。
檢方起訴指出,2014年陳萬庭僱用劉男後,發展為密友,2人租屋同居,2016年2月劉男向陳提分手,2月28日凌晨陳、劉投宿中和某汽車旅館,劉喝了毒奶茶之後昏睡,陳男持槍射擊劉的左太陽穴斃命。檢方認為陳男行凶,但陳始終否認行凶,堅稱2人吸毒後入睡,他深夜被劉男的呼吸聲吵醒,才發現劉男自戕。
從新北地院一審至高院更二審都不採信劉男自戕說法,一審判15年,二審加重改判18年,更一審判17年,更二審扣除已定讞且執行完畢的持有改造槍枝刑期3年6月,改判14年。
更三審認為,案發現場查獲39包毒奶茶,但劉男沒有遭綑綁、毆打、強迫餵食跡象,劉男生前以手機微信與友人聊天3小時並錄音,錄到的背景聲音都是陳萬庭的打呼聲,還有劉男逐漸語意不清、語無倫次的情況。
而解剖結果也顯示,劉男死時可能正處於毒品吸收、分布至身體的階段,尚未昏迷;劉左手虎口有火藥噴濺痕跡,雖慣用右手,但也不能排除以左手開槍,且劉案發前4天割腕送醫,無法排除劉自戕;陳供稱當晚11點醒來,發現劉身旁有槍,頭、嘴一直冒血,立刻打分機給櫃檯叫救護車和警察,他再將劉扶起靠在玻璃牆邊,用毛巾替劉止血急救,因劉一直抖,似乎會冷,就替劉蓋上棉被。
櫃檯人員證稱,陳在電話中語氣緊張,要求「趕快(報警送醫)」;救護員證稱劉男當時以坐姿靠牆,有穿上衣和內褲,身蓋棉被、頭蓋毛巾。
更三審認定,陳的供詞尚可採信,若是陳開槍,不會試圖救護,無積極證據可證明陳開槍或殺人,罪證有疑,更三審因此改判無罪,並裁定陳以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檢方不服更三審判決無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已詳細說明事實與證據的認定理由,沒有違誤,今年3月駁回上訴,全案經6年纏訟,確定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