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動作粗暴挨告性侵 法官以「顯可憫恕」判刑免入獄
詹男嫖妓的動作粗魯,被阿香控告性侵害,但法官認為詹男「顯可憫恕」而輕判。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詹姓男子今年7月與女子阿香性交易,價碼是1000元,兩人進入房間內,阿香尚未脫衣服,詹男就動作粗暴強行性交得逞,身體疼痛的阿香為求脫身,將1000元還給詹男,再加碼給詹男1000元,以此換取中止交易,詹男收下2000元離去,台中地院認為詹男觸犯強制性交罪,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僅判2年徒刑,再給他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苦。
判決書指出,詹男於今年7月4日中午,在中市中區與阿香(化名)談妥性交易,兩人進入阿香房間,詹男把1000元交給阿香,就猴急褪去阿香衣褲,且動作粗暴,用手臂正面壓制阿香的脖頸部,強行性交得逞,阿香胸部、頸部與私處等處疼痛受傷,為求脫身,她願意交回1000元,再給詹男1000元。
詹男收下2000元,大搖大擺離去時,被接獲報案的員警以現行犯逮捕,台中地院審理時,認為詹男不尊重阿香的性自主權,對阿香造成相當程度的驚嚇,且詹男於2004年又有強制猥褻行為,被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的紀錄,這次又觸犯強制性交罪,但考量他坦承犯行,與阿香和解,強制性交罪是3至10年重罪,法官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而減刑,輕判徒刑2年。
另外,法官還認為,雙方已經和解,詹男已深具悔意,他一時失慮而觸犯刑章,與手段殘暴的性侵害不同,又給詹男緩刑5年,免除入獄之災,條件是詹男需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5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