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山原議員選將涉賄聲押 二審駁回定案
台南市第13選區某市議員候選人涉買票被聲押失敗,南檢提即時抗告,14日下午,台南高分院(見圖)裁定駁回檢方抗告,且不得再抗告。(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地檢署查獲今年九合一地方大選首件市議員候選人涉以現金行賄選民,檢方查出南市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某市議員選將涉以1票1萬元至1萬5千元現金向數位選民賄選,12日指揮專案小組傳、拘候選人、助理與17位選民,13日凌晨訊後向法院聲押該候選人。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於13日表示,聲押庭在13日下午召開後,法官查認檢方主張與聲請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當庭釋放被告候選人。台南地檢署不服、提出即時抗告,台南地院即於13日晚間將檢方抗告案轉呈台南高分院受理分案。
台南高分院審酌南檢抗告文、也認為檢方抗告並無理由,14日下午予以駁回,且此案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說明維持一審原裁定的理由是:1、被告候選人雖否認犯行,惟依據候選人部分供述、相關證人的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所示,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疑重大。
2、惟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犯罪事實,已經證人乙、丙兩人在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此部分犯罪事實無晦暗不明之處。又本案有關係的其他6名證人,亦經檢察官偵訊在案,又有相關電子檔案紀錄、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扣押在案。
檢方抗告指候選人知悉證人乙、丙的住處及聯絡方式,無法排除候選人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的可能性。二審認為南檢並未說明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認證人可能受被告影響而有更易證詞的危險,僅憑臆測之詞做此推斷,尚嫌無據。再者,其他人是否為知情的共犯,已有上述證據可供勾稽,且未見檢察官提出具體說明候選人就此部分有何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此外,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雖稱尚有許多「潛在的選舉權人」可能已收受候選人的賄款,且選舉人名冊中有不詳的「✓」記號為證。但檢方聲押書、抗告書均未指明尚有哪些未到案的選民待查,及有何事實足認被告與哪些未到案的選民有勾串之虞,選舉人名冊中雖有「✓」記號,然這有多種可能性,難以此推認是所謂的「潛在選舉權人」,因此難認候選人有何羈押原因,檢方對候選人聲押禁見的主張及抗告均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