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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童打同學咬老師遭踹傷 女師刑事無罪定讞、民事一審免賠200萬

橋頭地院。(記者蔡清華攝)

橋頭地院。(記者蔡清華攝)

2022/11/04 13:49

首次上稿 2022-11-03 15:45
更新時間 2022-11-04 13:49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1名國小3年級男童,繳交作業時將作業摔在地上,經糾正返回座位之際,還攻擊其他同學,被羅姓女老師用腳踹傷,橋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拘役65日,經上訴到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家長另提200多萬元民事求償,橋頭地院判女老師是正當防衛,駁回求償之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0年3月13日,羅姓女老師在高雄市區1所國小教室,擔任國小3年級課後安親班老師,當天下午1點30分至2點30分之間,一名男童因在教室繳交作業時,將作業摔在地上,經指正而心生不快,於返回座位之際,有攻擊另一名同學之舉動。

女老師見狀後起身加以制止,而與男童有肢體碰觸,造成男童左側小腿、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足部瘀血、左側小腿開放性傷口等,男童家長晚上幫他洗澡,發現身上有傷痕,認為事態嚴重而報警處理。

女老師指稱,男童繳交作業時用摔的,返回座位時突然攻擊其他同學,她制止又遭男童攻擊並咬住手臂,於是出手拍打他背部加以制止,但否認以腳踢踹。

另一名在場男童指出,同學將功課摔在地上,又不聽老師的話撿起來,回座之際還揍他一下,甚至拿筆跟尺去老師那邊想打架,被老師抱住並加以阻止。

去年9月橋頭地院一審承辦法官認定女老師確有傷害犯意,並考量男童非理性率先攻擊女老師,實為本案衝突起因,亦有可歸責之處,量處拘役65天,經上訴二審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原告另提出200多萬元民事求償金,橋頭地院認定女老師是正當防衛,且原告則未能舉證其他傷勢證明為被告所造成,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慰撫金等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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