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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兼課苦讀考上法官 年資歸零聲請釋憲受挫

憲法法庭駁回謝長志的聲請釋憲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本報合成)

憲法法庭駁回謝長志的聲請釋憲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本報合成)

2022/10/12 06:11

首次上稿 10-11 23:17
更新時間 10-12 06: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常見法官審理案件質疑法條違憲,聲請釋憲,但近日台中地院法官謝長志所提的聲請案,是為了爭取個人權益。他主張自己做過警察並在警大兼課4年,當上法官後的俸級,應比照警職最後俸點起算,而非歸零,「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侵害其服公職權。惟憲法法庭認他未具體說明違憲之處,日前裁定不受理。

謝長志2004年考上警察,2013年調派警專擔任學生總隊區隊長,並獲聘為警專刑法兼任講師到2017年。而後謝長志苦讀考上司法官,2020年分發至台中地院服務,向銓敘部要求以卸下警職時的俸點430及警專兼任講師4年年資起算法官俸級,而不是採菜鳥法官的24級、俸點385銓敘。

銓敘部認為,法官提敘辦法規定要「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的公立學校法律教師、司法政務官、中研院法學研究人員、軍法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司事官、檢事官、大法官助理、法助等職位才能採計提敘俸級,應限於「本質、專任、全職」,不包含兼職,否決其申請。

謝長志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法官與一般公務員的職務本質上有差異,若要採計曾任公務員的年資,必須嚴格限於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才能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俸級,且兼職與專任確有不同,無法併計,駁回其訴。

謝長志不服,聲請釋憲,主張相關規定與裁判將造成離職公務員初任法官時,無從依離職前原俸級銓敘審定,未保障其依法取得官等俸級的憲法權利,侵害人民的服公職權;此外,縱使不把法官列官等、職等,仍應準用公務人員俸給法,依公務員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給對照表、法官俸表規定,對照離職前原俸級予以銓敘審定,才符合平等權。

憲法法庭指出,謝長志的主張屬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法律見解的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相關規定及裁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受理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本案由第五審查庭辦理,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蔡明誠、張瓊文、蔡宗珍。

謝長志的俸級雖然得從頭開始,但等到他退休,警職的年資還是可以併計公職年資而領取退休金,惟司法官專屬的「退養金」則只能計法官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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