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釋憲說明會不公開惹議 憲法法庭:當前最適程序
憲法法庭將舉辦連身條款說明會,卻因形式與不公開惹議。憲法法庭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案件第三次上到最高法院後,由同一股法官審理,俗稱「連身條款」。目前待執行的38名死囚中,有34人因連身條款而被同一法官判死確定,這些人質疑該制度違反公平法院原則,聲請釋憲,大法官決議受理,本月24日舉辦說明會,卻因形式與不公開而惹議。憲法法庭11日指出,該種方式是當前最適當的程序。
連身條款釋憲案主案是由涉貪的唐榮鐵工廠劉姓營建部經理所聲請,憲法法庭認為34名死囚聲請的釋憲爭點也跟該案相同,決議併案審理,定本月24日舉辦說明會,卻因形式非言詞辯論且不公開審理,又把較受關注的死刑案併到貪污案審理,引發「以小博大」爭議。
憲法法庭11日指出,本件總共合併審理46件聲請案,都涉及迴避與公平法院的共同爭議,依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及所涉迴避爭議的類型,可再分為三大子類型。憲法法庭審理案件,除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外,餘可視案件性質,採行最能夠充分討論並獲取相關裁判重要資訊的適當程序。
憲法法庭表示,舉行說明會的場地空間有限,本件併案審理聲請案高達46件,難以全數容納所有聲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全部通知出席,不利聚焦爭點,難以避免程序重複,也不利於案件審理的效率並確保討論深度。而為確保陳述意見權,未到庭的併案聲請人仍得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說明,「說明會」之前是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其依據,改版為「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於審理個案時,仍得視其情形,依憲訴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舉行說明會進行審理。
憲法法庭舉例,已公布的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及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均以舉行說明會方式審理並判決,連身條款釋憲案並非特例,且依本案情形,僅通知擇定範例案件的聲請人出席,仍然是當前最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