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脫光」女國中生猥褻 狼師抄心經、哭泣道歉獲輕判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阿強於2008年間擔任台中市太平區某國中老師,且是女學生小芳的導師,卻追求尚未年滿16歲的小芳,於2009年5月起猥褻小芳9次之多,甚至一起去谷關泡湯,直到小芳母親發現異常,阿強才終止,事隔10年之後,小芳於2020年接觸「勵馨基金會」課程,感覺自己無法釋懷而報警,阿強承認「脫光光」猥褻小芳,並於法院審理時,當庭哭泣向小芳道歉,抄心經求原諒,法院輕判徒刑1年6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阿強(化名)在2008年7月起,擔任小芳(化名)的導師,卻追求小芳,且小芳當時功課很棒,擔任學校的「考試總監」,與阿強有較密集接觸,阿強從2009年5月起至同年7月,至少猥褻小芳9次,包括在阿強車內親吻與摸小芳胸部,到溪頭遊玩時於汽車旅館摸胸、磨蹭小芳下體猥褻,到谷關泡溫泉時猥褻,甚至在U2電影館包廂內猥褻小芳。
到了同年7月底,小芳母親發現阿強對女兒過度的關心,質問阿強而得知上情,阿強寫下「切結書」,承諾不再與小芳聯繫,歷經逾10年之後,小芳2020年接觸「勵馨基金會」課程,意識到自己無法釋懷,鼓起勇氣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取得阿強於2009年8月書立的切結書,記載「阿強永遠不再與小芳聯絡,若有再犯,願意承受所有法律的追訴,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以資證明」,但切結書沒有詳細記載過程,卻有當年小芳父母,與阿強、校長對話錄音,其中,阿強承認「有脫光光(小芳)」,但堅稱「我敢保證我絕對沒有用什麼性器官去給她侵入,完全沒有」。
法官認為,並無證據顯示阿強性侵害(與小芳發生性關係),僅構成刑法第227條第4項,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猥褻罪,是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各判處3至6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1年6月,可易科罰金。
台中地檢署認為量刑太輕而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阿強自稱碩士畢業,妻子懷孕中,另有二名在讀大學的子女,且於法院審理時,抄寫心經及撰寫道歉信,當庭哭泣向小芳道歉,一審量刑並無不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1年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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