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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9年沒有請過特休 服飾店女員工遭資遣追討28萬薪水

去年5月台灣受本土疫情爆發影響,高雄一家服飾店自主防疫停業2個月後也被迫倒閉。示意圖。(資料照)

去年5月台灣受本土疫情爆發影響,高雄一家服飾店自主防疫停業2個月後也被迫倒閉。示意圖。(資料照)

2022/09/28 11:26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王姓女子在郭男經營的服飾店上班9年,去年5月受疫情影響,老闆通知自主停業不用上班,8月服飾店倒閉被迫失業,她認為服飾店不是政府公告宣布應停業的事業單位,因此提告索討33萬餘元的薪水和資遣費,高雄地院審理後,判郭男應付28萬餘元。

判決指出,王姓女子從2014年3月開始到郭男經營的服飾店上班,薪水從18K一路緩升到25K,去年5月,本土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爆發,郭男告知王女為了防疫,店裡要自主停業,結果一停就是2個月,等疫情稍緩時,服飾店也宣告倒閉。

王女認為,停業期間的6、7月,她只各領到8千元薪水,8月也只領到1萬4千元薪水,加上工作9年來沒有請過的87天特休假,她認為郭男要付資遣費、未休假獎金及失業保險給付損失共33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郭男辯稱王女和他不是雇傭關係,且服飾店停業期間,他有和王女協調是否正常上班,如果要正常上班,就要去倉庫從事染衣服的工作,若不上班則領部分薪資8000元,是王女自己主動表示要休假,且疫情趨緩後,王女回來店裡上班沒多久就說要離職,他認為是自願離職才沒有給資遣費。

法官審閱相關事證,認定王女和郭男是雇傭關係,但郭男從王女任職開始,就沒有幫她投保勞工保險,因此依勞基法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郭男仍須付資遣費給王女,綜合其他請求的金額,判郭男應付28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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