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趕上班騎車撞傷母女逕自離開被控肇逃 法官因這原因判無罪
苗栗縣馬姓男子騎機車直行路口與一對母女共乘的轉彎機車發生碰撞,2車3人都摔車倒地,但馬男趕上班,看看雙方都無大礙後逕自騎車離開,事後被控肇事逃逸。(民眾提供)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馬姓男子騎機車直行路口與一對母女共乘的轉彎機車發生碰撞,2車3人都摔車倒地,但馬男趕上班,看看雙方都無大礙後逕自騎車離開。這對母女傻眼,告馬男涉嫌肇事逃逸,不過,事發當時正處舊法失效、新法尚未施行前,法官依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且調查馬男無過失,判馬男無罪。
馬男於去年3月29日上午8點50分許,騎機車沿苗栗市中山路直行到至公路口時,由後方追撞前方遇突然要左轉的機車騎士64歲羅姓婦人,羅婦當時搭載她89歲老母,2車3人皆摔車倒地。
馬男因趕赴上班,看看雙方都無大礙,未經羅婦同意及報警情形下逕自騎車離開。羅婦事後告馬男涉嫌肇事逃逸。警方依法受理將馬男送辦,由苗栗地檢署提起公訴。
不過,因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令,對舊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其中有關「肇事」文義部分,認為該條所稱的「肇事」,是指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並不包括駕駛人沒有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事故,應自此解釋於2019年5月31日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而該條文於去年5月30日修正施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而逃逸,或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法官認為馬男是於2019年5月31日起舊法失效,至去年5月30日新法實施前期間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之行為人,若就事故之發生無過失,無論其是否離開現場,自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且法官認為,羅女在行經路口時,機車在馬男前方一小段距離,既未打左轉方向燈,突然由外車道斜切要左轉,致馬男措手不及發生碰撞,加上行車事故鑑定會均認肇事的原因在羅女,馬男沒有肇責。因此,判決馬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