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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蓋被偷、民眾踩空腳趾骨折 東港公所判賠31萬餘元

水溝蓋如果遺失未恢復,造成民眾受傷,管理單位得負責。(記者葉永騫攝)

水溝蓋如果遺失未恢復,造成民眾受傷,管理單位得負責。(記者葉永騫攝)

2022/08/30 12:42

〔記者葉永騫/屏東報導〕蔡姓民眾在去年3月7日凌晨2點多,步行在東港鎮準備搭上友人停放在路邊的車子,沒想到路邊水溝蓋疑似遭竊,造成蔡姓民眾右腳踩空並造成左腳趾骨折,休養2個月無法工作,因此對東港鎮公所聲請國賠51萬4017元,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東港鎮公所有管理疏失,判賠31萬4017元。

蔡姓民眾指出,東港鎮公所負責路段及水溝的維護管理,但該路段路燈昏暗且雜草叢生,更未覆蓋水溝蓋防止行人跌落,顯見公有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有所欠缺,導致他踩空跌倒受傷,因此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東港鎮公所賠償醫療費用4萬2017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0萬元、看護費用7萬20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合計51萬4017元。

東港鎮公所則說明,水溝原設有水溝蓋,委請里辦公處通報,事發時沒有接到通報,無法判斷發生時水溝蓋已消失,認為水溝之管理並無欠缺,而傷者右腳踩空,卻是左腳食指骨折,有違常情,未注意路面是否平整、無坑洞或有高低落差,也有過失,請求精神慰撫金過高。

法官認為,水溝蓋不管是遺失或失竊,東港鎮公所皆有管理之責,委請里辦公室通報卻未提出例行巡查之紀錄,由於精神慰撫金只裁定10萬元,因此判賠31萬4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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