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不服教師的不續聘決定 憲法法庭:可提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29日宣示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大園藝系一名李姓助理教授2015年任職屆滿8年未升等,被校方決議不續聘。李師不服,提起申訴成功,換台大不滿,改向教育部提起再申訴,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未料,最高行政法院為此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大學不得對再申訴的結果提起訴訟」,據此駁回其訴。台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為此做成111憲判字第11號,宣告該決議違憲,即日失效。
李師任職滿8年未升等,2015年經台大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予續聘,李師不服,向台大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成功,不續聘決定獲得撤銷。換台大不服,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被駁回後,台大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2017年6月27日為本案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大學不得就再申訴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以符合教師法創設申訴及再申訴的特別行政救濟制度要旨,合議庭根據該決議駁回台大告訴確定。
台大質疑該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曲解教師法相關規定,且禁止公立大學提起行政訴訟,已侵害其受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權,有違憲疑義,2017年11月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29日宣判,該決議有關於公立大學不服教育部對於不續聘的再申訴決定,禁止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已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的學術自由及16條保障的訴訟權意旨,即起失效,不得再援用,換言之,台大可針對李師的案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李師已升等成功,提告無實益,故本案影響的是日後公立大學對於教師不續聘案的權益。
憲法法庭說明,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的不續聘措施,其性質是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做成的契約上意思表示,為了解決此措施爭議的再申訴決定,公立大學如認侵害大學聘任教師自治權,自得針對不予維持其不予續聘決定再申訴決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