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弱女遭冒名無辜坐牢 最高法院澄清
最高法院指,冒名案尚未確定,檢察總長不能提起非常上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媒體今日報導「弱勢女冤獄悲歌遭冒名犯案莫名坐牢」案,指檢察總長替被冒名的「阿淑」(化名)提非常上訴,卻無法得到司法救助;最高法院澄清,本件台中地院並未裁定更正被告姓名為「阿萍」(化名),並將原判決併同更名裁定送達「阿萍」,因此,全案尚未確定,無法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稱,阿萍在檢察官偵訊時,冒名阿淑應訊,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及法院審判的對象仍為阿萍,卻因阿萍犯案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未先經少年法院處理,便由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故對原判決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解釋,檢察官就真正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偵查訊問以偽名起訴,審判對象仍為檢察官所起訴的被告,因刑罰權的客體同一,僅姓名、人別資料不同,如果在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的姓名、人別資料;假使判決後才發現,也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人別資料重行送達即可。
最高法院表示,本件台中地院並未裁定更正被告的姓名,將原判決併同更名裁定送達阿萍,並不合法,原判決自然屬於尚未確定,因此,不得提起非常上訴,而阿萍也可在收到更名裁定及原判決後,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至於被冒名的阿淑如何救濟?不在本案非常上訴審理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