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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併排取餐!外送員聲請撤銷罰單 法官判罰

台中市張姓外送員被檢舉領餐時併排停車吃罰單,他主張當時機車未熄火、前後臨停不到一分鐘即離開,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但一、二審法官都認定不符合臨時停車規定,判罰確定。(情境照)

台中市張姓外送員被檢舉領餐時併排停車吃罰單,他主張當時機車未熄火、前後臨停不到一分鐘即離開,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但一、二審法官都認定不符合臨時停車規定,判罰確定。(情境照)

2022/06/27 20:54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張姓外送員騎車領餐,被檢舉併排停車吃罰單,他主張當時機車未熄火、前後臨停不到一分鐘即離開,要求警方提供臨停超過3分鐘證據,並向法院聲請撤銷罰單,但一、二審法官都認定,根據檢舉相片,當時張姓外送員未在機車旁,不屬於「保持立即行駛」狀態,不符合臨時停車規定,駁回訴請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4月11日上午9時許,張姓外送員騎車前往西屯區一家早午餐店取餐時,因機車併排停車遭民眾檢舉,警方收到檢附違規照片的檢舉後,認定違規事實明確,依併排停車開單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2400元,張男不服向聲請撤銷罰單,主張當時沒有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或是其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做驅趕動作。

且檢舉人不是執法人員,但警方卻只憑一張照片開罰,違反法條規定,另當天機車沒有熄火,前後不到一分鐘即離場,屬於臨時停車,沒有影響交通,請警方提供臨停超過3分鐘證據,法官認為,根據檢舉相片,當時張男機車前方有機車格,機車格內有機車,張機車停在慢車道上未見駕駛人在場,認定有併排停車的事實,依此告發開罰沒有違誤。

法官指出,法規並無規定,開單舉發前,必須要先執行責令移車程序,只有規定舉發機關在製單舉發後,應責令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場所,也不影響違規行為成立,張對於法令規定有誤解,且不符合臨時停車的規定,駁回張訴請,而張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仍維持一審認定,判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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