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准身分證拒載家人姓名、役別 內政部:如果有就要填寫
身分證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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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陳男去年申請換發身分證,要求新的身分證不含家人姓名、役別、照片等項目,遭拒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確實沒必要記載父母、配偶姓名與役別,准予換發;但照片等項目因具有公益目的,駁回陳男請求;全案仍可上訴。內政部今表示,身分證依規定記載項目共14項,如果沒有資料的就空白,「但如果有,就是要填寫」。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陳子和今受訪表示,國民身分證所記載的項目,是依據「戶籍法」第52條明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規定制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陳子和說,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共14項,一、姓名;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三、出生日期;四、相片;五、發證日期;六、性別;七、父姓名;八、母姓名;九、配偶姓名;十、役別;十一、出生地;十二、戶籍地址;十三、空白證編號;十四、膠膜號。
陳子和解釋,如果當事人擁有相關資料的話,就要在記載項目如實填寫,「如果沒有資料的就空白」。至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是否妥當,陳子和說,他沒有被授權對此發表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