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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員持油槍、打火機欲同歸於盡 還在預備未引燃獲輕判

跟站長吵架欲引火同歸於盡,加油員還在預備階段、尚未引燃,桃園地院判處他拘役20天。(記者鄭淑婷攝)

跟站長吵架欲引火同歸於盡,加油員還在預備階段、尚未引燃,桃園地院判處他拘役20天。(記者鄭淑婷攝)

2022/06/04 16:57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24歲廖姓男子在加油站任職時與站長發生糾紛,失控拿起加油槍並持打火機欲點燃「同歸於盡」,所幸站長及其他員工制止才未釀成大禍,廖男也因只是預備、尚未引火獲輕判,被依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處拘役20天。

廖男原在桃園市龍潭區一間加油站擔任加油員,去年3月20日晚間7點多,因細故與站長發生糾紛,突然情緒失控跑到加油島,一手拿起加油槍、一手持打火機欲引火,站長及其他員工見狀連忙制止才化解,廖男若點燃打火機,後果恐不堪設想。

警方獲報依「刑法」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嫌將廖男移送法辦,廖男警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檢方從加油站站長、員工證述及監視器畫面等,認為廖男行為僅有持油槍及打火機準備行為,尚未著手點燃、引火,難認已達著手放火階段,應屬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並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廖男當時左手拿油槍、右手持打火機,尚未靠近點燃、亦未見火光,足認為犯罪的預備階段,屬預備犯,審酌廖男未妥善處理情緒問題,欲以打火機點燃加油槍發洩,除可能毀壞他人財產,恐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念在他僅屬預備階段,且犯後坦承、態度尚非頑劣等理由,判處他拘役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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