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警調監聽期中報告逾期 最高院刑事大法庭:法官審酌有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資料照)

2022/05/25 18:4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警調等單位執行監聽時,應每15天製作期中報告書陳報法官,或由法官指定報告的期限,但實務上經常出現逾期陳報的情況,致使逾15天的監聽譯文證據能力遭受質疑。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天做出統一見解,認為期中報告逾期,確實違反通保法規定的報告義務,但若確實有製作期中報告,而只是單純逾期陳報,法官應回歸刑事訴訟法,審酌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的均衡,裁量是否有證據能。意即,並非一律排除逾期報告的監聽資料的證據能力。

大法庭宣示的結論有二:一是執行機關於執行通訊監察期間所作的期中報告書,陳報至法院時,如已逾15日法定期限或法官指定的期日,均屬違反通保法第5條第4項的期中報告義務。

二是執行機關違反期中報告義務「前」依法監聽所取得的內容,具有證據能力;違反「後」至通訊監察期間屆滿前取得者,無證據能力;但在通訊監察期間,已製作期中報告書,僅是逾期陳報至法院者,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大法庭指出,所謂違反期中報告義務規定的監聽所得資料,僅止於違反報告義務後的監聽所得資料,不應回溯推翻前15天以合法監聽,這15天的監聽資料仍有證據能力。

就違反期中報告義務而言,大法庭認為應限縮解釋,若在監聽期間「完全沒有」製作期中報告書,則逾期監聽資料沒有證據能力。

但若是已經有製作報告書,而僅是逾期向法院陳報,則期限後監聽資料的證據能力,應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規定,由法官衡平考量公益與人權,來認定有沒有證據能力。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