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牌取得公共工程 2老闆被判刑3月再罰7萬

基隆地院依妨害投標罪判處姚、董2人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向國庫支付7萬元。(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姚姓、董姓2名公司負責人為取得「106年中正、東信國小宿舍拆除工程」案件,向符合投標資格的黃姓老闆,商借其公司名義投標。得標後,由姚、董的員工施作。檢調調查後認為,姚、董等人已涉犯行害投標罪,依法起訴。基隆地院依妨害投標罪判處姚、董2人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向國庫支付7萬元。
檢調調查,該標案要求承包公司,必須有綜合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資格,但姚、董2人的公司,均不符合該條件,便找符合條件的黃姓老闆協商,以其公司名義借牌投標。
3人協商完成後,由黃男公司授權給董男負責代表出面投標,與另8家公司共同競標,最終由黃男公司以最低價70餘萬元取得工程,實質上則由董、姚2人的公司施作。
姚男向檢察官表示,押標金資金來源、採購案所需機具、人力、資金均由董男負責,採購案下包商也是董男處理、請款,自己負責擔任工地主任,報酬也是由董男支出。
董男也向檢察官承認犯行,並表示得標公司黃姓負責人實質上並未前往過工地,而取得款項後,扣除應支付黃男公司的相關費用,共取得54萬5千元,用於支付給下游承包商。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董、姚涉犯妨害投標罪,依法將2人起訴,另涉及該案的黃男因已死亡,故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官審理後,董、姚2人卻違法借牌參與投標,以破壞政府採購法建立的公平競爭制度,規避該採購案工程特定資格廠商方可投標要求,明顯觸法。
法官認為,考量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判處2人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3年,另2人借牌後賺取的1萬3千元,沒收;另2人行為有害於公共利益且採購案所涉工程款項金額非少,命被告2人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半年內,各向公庫支付7萬元,以符社會正義,用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