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縣議員林威志詐領助理費58萬 判刑2年、緩刑4年
台東縣議員林威志詐領助理費,獲判緩刑4年。(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58萬餘元助理費,前年被台東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因自白犯罪且犯後態度良好,台東地方法院昨天判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宣告褫奪公權2年。
林威志遭檢舉詐領助理費,2020年底檢調發動搜索及偵查,林威志一度遭收押,同年12月30日被台東地檢署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
根據起訴書,林威志自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縣議員,明知縣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縣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支應,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問金;另也知縣議員的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的一部分,也非對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詐取財物犯意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20年11月間,分別以5名男子作為人頭帳戶,按月向縣議會申請每月3至5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致使不具實質審查權亦不知情的議會承辦人陷於錯誤,按月登載在「台東縣議會員工薪資表」、「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並按月匯款至人頭帳戶,再由林親自提領,或指示不知情女姓友人每月初領現,或以轉帳方式全數提領,並將現金全數交付林,詐得款額總計58萬5941元。
檢察官審酌林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後態度良好等,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台東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林威志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