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里長伸狼爪後被質問 回訊道歉成鐵證
張姓前里長邀請朋友小翠(化名)來拿生魚片,竟趁獨處時,強行把她壓制在沙發上,親吻脖子並撫摸胸部及下體,事後傳訊道歉說:「我很後悔把你驚嚇到這樣」、「從此就妹妹/一若千金」等語。(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3月,新北市蘆洲區張姓前里長邀請朋友小翠(化名)來拿生魚片,竟趁獨處時把她強行壓制在沙發上,親吻脖子並撫摸胸部及下體,事後傳訊道歉說:「我很後悔把你驚嚇到這樣」、「從此就妹妹/一若千金」等,新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1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3月31日晚間10時許,張男邀請小翠來他的住處拿生魚片,趁獨處時強行把她壓制在沙發上,親吻脖子並撫摸胸部及下體而被告;審理時,張男全盤否認並辯稱:「我沒有做過這些事情」等。
但合議庭認為,被害者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證述主要情節大致相符,並無明顯矛盾瑕疵,且她事後出現焦慮、憂鬱情緒,過度警醒和失眠等症狀。
不僅如此,被害者事後曾傳訊質問張男:「為何親我脖子摸我胸部跟下體」,張男道歉說:「對不起沒經過妳同意/再次說對不起」、「美女不要生氣吧」、「本來要說好好愛妳/我自己太過份/請原諒我好?」被害者氣憤說:「只你當大哥,沒想到你是這種人」,張男回以:「好/從此就妹妹/一若千金」等語。
合議庭認為,依對話可知,張男事後面對質疑不斷道歉,若他沒有做過這些事情,何須致歉?更何況他並未通過測謊,判定有罪,斥責他動機不良,嚴重害及被害者身心健全,及破壞被害者對友情的信賴,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且迄今仍否認犯罪,亦無意願和解,犯後毫無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