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桌少年」未收押是檢方「打臉」?資深警:「內行」才懂的無奈
張姓「翻桌少年」未被羈押,竟有媒體說成是檢方打臉警方「建請聲押」的說法,有資深員警感到無奈。(警方提供)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張姓「翻桌少年」到夜市收保護費,警方對外表示建議檢方聲羈,但張男交保後竟上網紅連千毅直播道歉,有媒體報導時,稱檢方裁定交保「打臉」警方「建請檢方聲押」;有警官說,刑事訴訟法中沒規定警方能「建請羈押」,向法院聲押是檢方的權力,但警方常說「建請羈押」,是因大眾誤解沒有羈押等於沒被「關起來」,為了迎合大眾的錯誤認知、降低輿論砲轟,反而衍生錯誤,對懂法律的人來看,好像警察素質差,但這只有「內行」才懂。
刑事案件移送的流程,警方逮捕現行犯時,會將整個筆錄跟犯人帶去地檢署,地檢會以刑事訴訟法101條對一般性羈押,審查被告是否犯下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串供滅證這三種客觀的證據,實務上如果符合兩個條件,檢察官會以刑訴法93條,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而法官則會審核檢方提出的證卷,決定要不要羈押。
另外,檢方也會依刑訴法101之1條的規定,對有縱火、強制性交、傷害、恐嚇、詐欺等罪的被告,提出預防性羈押聲請,該條的宗旨是擔心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的可能,所以先羈押起來避免侵害到他人的權益,且也兼顧審判的順利,但無論預防性羈押或是一般羈押聲請,都是檢方的權責,與警察無關,如果檢方認為被告沒有符合羈押的要件,也就不會向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然而社會矚目案件後,常聽到警方宣稱「建請檢方聲押」的說法,意思是警方會建議檢察官提出聲押,有警官指出,不過這個說法大眾常誤解警察就能聲押,但刑訴法並沒有給警察這種權力,警察要通過三等或四等考試,對刑事訴訟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有些案類明明不符合羈押的條件,對外仍會說「建請聲押」,這是因為多數人有錯誤的法律觀念,認為羈押等於是服刑、等於「關起來」,但是在審判結束前,被告都有相當的人權,也常看到因為被羈押的被告,後來判無罪請求補償。
警官說,為了迎合大眾想把犯罪者「關起來」的錯誤觀念,警方只能不斷說「建請聲押」,也因此曾有把酒駕致死案以殺人罪移送的荒謬事件,這不是代表警察很笨、沒有法律素養,而是因為一旦輿論有反彈,檢警是第一個被民眾針對的對象,也是「內行人」才懂得無奈。